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在学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按照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实施弹性学习制度,允许三年制专科学生在3~6年(含休学时间)、五年制专科学生在5~8年内(含休学时间)完成学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学生工作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学校另行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招生就业处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三)考核成绩评定:
1.五年制前三年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50%)、“期末考试成绩”(50%)、组成。
2.三年制大专及五年制大专第7〜10学期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成绩”(60%)组成。
3.平时成绩的具体组成为:学生出勤占平时成绩的40%,迟到或早退1次扣1分;缺课1节扣2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作业占平时成绩的50%,迟交一次作业扣2分;缺交一次扣4分;采用一次性补齐作业形式的作业得分不得高于10分。课堂表现占平时成绩的10%,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上课纪律、课堂表现情况评定。
4.凡一学期内,学生欠交某课程规定作业三分之一者(以次数计,包括实验实训报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作业”字样。在规定补考时间前补齐作业,经任课教师核实,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补考。
5.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6.综合实习(实训)课成绩按优秀(85~100)、良好(75~84)、及格(60~74)和不及格(小于60)四级记分,分下列两种情况:
(1)没有安排考核的实习(实训)主要依据实习(实训)表现、实习(实训)日志、实习(实训)报告或总结按30%、30%、40%(要求写日志的)或50%、50%(没要求写日志的)进行评定;
(2)安排考核的实习(实训)按“平时成绩”(30%)和“考核成绩”(70%)评定。
7.毕业实习成绩按优秀(85~100)、良好(75~84)、及格(60~74)和不及格(小于60)四级记分,由实习指导老师依据实习表现、实习日志和实习总结、实习单位意见等内容给出。
8.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优秀(85~100)、良好(75~84)、及格(60~74)和不及格(小于60)四级记分。
第十条 考试纪律
(一)考生除准许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等)和考试明确规定必须或可携带的其他用具外,不得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其他物品入场。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快译通、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已带的应于开考前主动放到讲台上。考试所需的草稿纸由各监考教师统一发放。凡需用计算器的考试科目,计算器必须自备,不得借用或转借他人,如发现互借,双方均按作弊处理。
(二)考生应提前进入指定考场,不得迟到;凡迟到15分钟以上的,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考试30分钟后交卷。凡违反规定执意交卷者,该生该门课程考试作“计零分”论。
(四)考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不得随意调换座位,一经查出,取消考试资格,相关课程的期末成绩以零分计。
(五)学生参加所有的考试(含补考)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于监考人员检查。凡无有效身份证明,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该生该门课程考试作“旷考”论。
(六)学生应按时交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考场附近逗留及大声喧哗,不得向教师提问。
(七)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交卷。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该生该门课程考试作“计零分”论。
(八)违纪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考场纪律,并作舞弊处理:
1.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的;
2.夹带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的;
3.将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或桌面上的;
4.相互交换答卷,接传答案或答题卡的;
5.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或在评卷中被认定与邻座考生答卷雷同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7.将自己姓名、考号涂改成他人的;或考生由他人代考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9.把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0.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1.考试过程中使用现代化通信设备。
第十一条 违纪处理
1.学生在期末考试中,凡有舞弊或协同舞弊行为的,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予以纪律处分且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正常补考;
2.将学生违纪情况向全院通报;
3.凡取消考试资格、无故旷考、考试违纪、舞弊者交费参加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四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在所录取的专业注册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如确实不适应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自主创业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两周为学院接受学生办理转专业的申请时间,过期不予办理,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学生转专业流程:
(1)学生到系部领取《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家长签字。
(2)转出班主任/辅导员,核实学生转专业的原因是否属实,并与家长联系是否知晓学生转专业事宜,签字。
(3)转出系部,核实该生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符合,系主任签字、盖章,学籍专干将该生的学籍档案移交给转入系部。
(4)转入系部,核实该生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系主任签字、盖章,并安排新的班级,学籍专干接收该生的学籍档案并归入新班级。
(5)转入班主任/辅导员签字。
(6)学工处,学籍管理员复核该生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处长签字、盖章。
(7)计财处签字盖章。
(8)教学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学管院领导签字。
(9)申请表原件交学籍管理部门存档,系部保留复印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如单招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等);
2.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3.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4.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5.文科类专业不得转入理科类专业学习(文理兼招除外);
6.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转专业的(即不予跨培养层次转专业);
7.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8.无正当、充分理由者。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可放宽专业限制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我院同意,由我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一)转学流程
1.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因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等证明材料;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社区(街道、居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在每年6月底前或12底前提交所在系部审核。
2.所在系部审核
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学生转学申请材料,考查学生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认为符合转学理由和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复审
学生工作处会同辅导员和所在系部对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进行复审。对因患病要求转学的,要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同时要审核医院的相关治疗证明,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审核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
4.学院批准和公示
转学申请材料经系部初审、职能处室复审通过后,提交学院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对拟转学的学生名单及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通过后,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供学生联系接收学校。教务处提供打印的成绩单并盖章,为曾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供休学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在院(系)提供学生因病请假的审批单及其它出勤材料。学生工作处出具学生现实表现证明并盖章;招生就业处提供学生的新生录取证明并盖章。党政办提供院长办公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加盖学院行政章)及会议纪要(学院红头文件),公示载图(加盖学院行政章)和公示结果(学院红头文件)。
审核和公示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
5.拟转入学校审批并公示。
拟转入学校的职能处室在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学生转学规定、达到本校培养要求的(经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经相关系部同意,再统一提交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后,办理接收手续。拟转入学校的审核应于每年的2月20日和8月20日前完成。
6.转学手续办理和学籍异动登记
转学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及时完成学籍标注。
跨省转学者,由湖南省教育厅及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转专业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五年一贯制学生;
6.应予退学的学生;
7.其它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
第五章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 、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与复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一)有下列情况者,准予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
1.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者,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2、在校学生因应征入伍者,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一般为6周)者;
2.学生离校自主创业。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单位,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批准,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以及休学办理流程
1、保留入学资格办理流程:
(1)新生应征入伍后,到当地武装部或征兵办领取《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写学生相关信息,贴寸照。
(2)武装部或征兵办签字、盖章
(3)学生携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学校学生工作处签字盖章。学生工作处签字盖章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份学校保存,一份交武装部或征兵办保存。如果入伍通知书暂未发下来,可待入伍通知下来后,再将入伍通知复印件补交给学校。
2、保留学籍办理流程:
(1)学生到系部领取《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入伍通知书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班主任/辅导员签字,核实学生保留学籍的原因是否属实,并与家长联系是否知晓学生参军保留学籍事宜,核实是否有公物赔付情况。
(3)系部,核实该生的入伍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齐全,系主任签字、盖章,将该生的学籍档案整理出来,注明何年何月因参军保留学籍字样,存放在统一存放处,以方便学生复学时档案及时归档。
(4)教务处,核实图书是否有赔付情况,教务处长签字、盖章。
(5)学工处,资助专干核实该生是否有符合义务兵学费偿申请条件,是否有生源助学贷款;学籍管理员核实该生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保留学籍要求,学工处长签字、盖章。
(6)计财处签字盖章。
(7)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党政办盖章。
(8)申请表原件交学籍管理部门存档,系部存放复印件。
3、休学办理流程:
(1)学生到系部领取《学生休学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附证明材料:病休的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自主创业休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本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班主任/辅导员,核实学生休学的原因是否属实,并与家长联系是否知晓学生休学事签字宜,同时核实是否有公物赔付情况。
(3)系部,核实该生的休学证明材料是否符合休学要求,系主任签字、盖章,学籍专干将该生的学籍档案整理出来,注明何年何月休学字样,存放在统一存放处,以方便学生复学时档案及时归位。
(4)教务处,核对图书是否有赔付情况,教务处长签字、盖章。
(5)学工处,资助专干核实该生是否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籍管理员复核该生休学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学工处长签字、盖章。
(6)计财处签字盖章。
(7)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党政办盖章。
(8)申请表原件交学籍管理部门存档,系部存复印件。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应于复学当学期开学2周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核准备案后,方可复学,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编入原就读专业对应的低年级班级学习。开学后2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退役复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役后2年之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预授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办理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退役复学,需提供退役证,并且退役时间应在2年之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三)学生复学流程:
1、学生在系部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提供复学证明材料:病休,需提供三曱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可以复学的证明;退役复学的需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2、病休复学,需校医务室签字、盖章。
3、系部,核实该生复学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合格方可编排新班,系部签字、盖章,同时将该生的学籍档案归入新班级。
4、班主任/辅导员签字。
5、学工处,资助专干核实该生是否符合义务兵学费减免申请条件,学籍管理员复核该生复学证明材料,处长签字、盖章。
6、主管院领导签字,党政办盖章。
7、计财处签字盖章。
8、申请表原件交学籍管理部门存档,系部存复印件。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留级:
1.一学年内,补考后,累计7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2.学生本人申请留级的;
留级学生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留级手续,拒不办理留级手续的,予以退学。
留级申请流程:
1、学生在系部领取《学生留级申请表》,家长签字。
2、原班主任/辅导员签字。
3、系部编排新班,系部签字、盖章,学籍专干将该生的学籍档案归档到新班级。
4、现班主任/辅导员签字。
5、学工处签字、盖章。
6、主管院领导签字,党政办盖章
7、申请表原件交学籍管理部门存档,系部存复印件。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1.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时间,应征入伍学生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留级一次后,又需进行留级处理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9.已做留级处理拒不留级的。
退学申请流程:
(1)学生到系部领取《学生退学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家长签字。
(2)班主任/辅导员签字,核实学生退学的原因是否属实,并与家长联系是否知晓学生退学情况,同时核实是否有公物赔付情况。
(3)系部签字、盖章,将该生的学籍档案整理出来,封档移交给学生本人。
(4)教务处,核对图书是否有赔付情况,教务处长签字、盖章。
(5)学工处,资助专干核实该生是否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处长签字、盖章。
(6)计财处签字盖章。
(7)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党政办盖章。
(8)将申请表原件交学籍管理部门存档,系部存放复印件。
对于连续两周未来校报到,且未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手续的学生,依据相关事实由各系部提交学生名单(班主任、辅导员、系部签字盖章)给学籍管理部门,由学籍管理部门打呈批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示。再由学籍管理部门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做退学操作,注销其学籍。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退学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七章 学籍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须向学生工作处提供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变更。
学校原则上只受理当年入学新生变更学籍信息的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为学期开学前2周内。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录取时的数据信息进行学籍管理、发放学历证书。
学籍信息变更流程:
1.学生在系部领取《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系部审核意见;
3.学生工作处审核意见;
4.将申请表原件交学籍管理部门存档,系部存放复印件。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签完字后,到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时,姓名和身份证号不能同时变更,只能变更其中之一。变更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派出所户籍证明等材料。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由学生工作处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做学籍信息变更操作。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结业转毕业的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其它时间不授理结业转毕业手续。
结业转毕业的具体流程:
1、系部将各系补考合格的学生名单(系部签字盖章)给教务处。
2、教务汇总各系交来的补考合格的学生名单,教务处签字盖章,再给学工处。
3、学工处根据教务处提供补考合格的学生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结业转毕业的操作。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后附相关表格:
附件1: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附件2:学生休学申请表
附件3: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
附件4:学生复学申请表
附件5:学生退学申请表
附件6:学生留级申请表
附件7: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件8: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省内)
附件9: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