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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2024-04-24 15:08:59 来源:纪检监察室 作者:吴双员 浏览量: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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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严肃财经法纪,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促进学院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以及《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2〕1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学院及所属处室、二级学院、院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加强院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院按照职责职能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目前由纪检监察室履行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承担内审工作,全面负责内部审计。

第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其他院领导协助分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学院应当充分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力量,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或者信息化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工程、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背景或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薪酬及相关待遇;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

第九条 学院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职业资格考试、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充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参与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应妥善解决聘请工作人员因参加内部审计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购买审计服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院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院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有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学院党委、行政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院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基本建设、修缮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勘察现场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已经发生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并提出加强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和完善治理程序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经主要领导同意及时制止;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院党委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对因审计权限和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问题,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共同查证;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院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结合内部审计资源配备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确保每5年基本实现对审计对象的全覆盖。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内部审计业务组织方式,统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创新开展融合式、嵌入式审计,做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树立大数据审计理念,结合全省教育系统部署和安排,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院党委和行政工作要点,以及省教育厅主管审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要点,考虑学院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报协助分管院领导审核,由学院党委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可以不提前通知),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部门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前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学院相关部门和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合同协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审计证据,并加以汇总整理和分析后,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记录审计程序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如果属于审计报告中事实不清或有出入的,审计部门应当进一步核实并修改审计报告,如无不当之处,应坚持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书。依程序报协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由学院党委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学院主要领导、相关院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被审计部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后,应迅速推进审计整改,并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并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内部审计部门应书面督促。经督促后仍不整改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报告学院党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安排后续审计,根据需要,主要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审计类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并通过适当途径逐步推进审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按照学院要求,对应由学院统一管理资料,应及时办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预算安排、考核(绩效考核、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纪依规依法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和个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部门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院党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

2023年121

【编辑】纪检监察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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