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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时间:2024-04-07 来源:教务处 浏览量:1163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我院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抓好普通话的推广活动,切实提高全体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使语言文字工作与校园文化建设、师生文化素质教育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学院的教育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与网络

一、成立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由主管院长任主任,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各系部主任、普通话测试站工作人员为委员,普通话测试站站长担任语言文字工作联络人和专管员。该委员会全面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二、健全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网络

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语言文字工作专管人员安排协调。

第三章 管理及职责

为确保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各种规范标准,负责学院“创建迎检”的整体工作,管理学院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

2.制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推普周活动计划。

3.制定各级目标,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建立学院推广普通话,规范用字检查制度,督导、检查各系部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做好学校用字规范化工作。

4.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组织教师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5.布置学院“推普”宣传环境,创设推普宣传氛围,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

6.强化校园用语,把普通话作为教学、工作、交流和交际用语。

7.做好学院年度语言文字工作总结、推普周活动总结、表彰工作。

8.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信息的发布和通知。

二、语言文字工作专管人员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师生员工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识。

2.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对班级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

3.督促普通话尚未达标的老师积极自培,争取早日达标。

4.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周”活动。

6.积极完成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7.做好各项档案资料整理工作。

第四章 基本内容

一、常规管理

1.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院常规管理工作中,分管领导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

2.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院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营造语言文字规范化氛围,主管领导认真检查落实。

3.学院设标语牌,在学校走廊等张贴有关于讲普通话的宣传标语,时时提醒老师、学生养成说普通话的意识,使校园内形成人人都说普通话,都使用规范汉字的氛围。

4.对学院内所有公示牌、上墙的制度、办法及所发文件、所写文字材料负责监督审查,对不规范用字现象要立即纠正、整改。

5.学院名牌、楼名牌、室名牌、转发的各级各类公文、文件文头和公章等用字必须规范化。

二、教学管理

1.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教育中应使用普通话,在科研论文、教案等中写规范汉字,每学期对教师教案、科研材料等进行检查。

2.在听课、评课等教研活动中将用语用字规范作为考核指标之一。

3.加强对各类教材、教辅读物、教案等用语用词的规范审核把关。

4.把普通话口语课作为拓展型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固定任课教师,使用统一教材,着重提高学生口语表达能力。

三、师资管理

1.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教师的条件、新教师上岗的条件、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

2.把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作为对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能力纳入教师业务学习、在岗培训、教学基本功训练的基本内容。

四、学生的管理

1.学生在校园内讲普通话。

2.学生中开展多层次的讲故事、演讲、主持、朗诵等活动。

五、德育教育

1.在教师和学生中开展多层次的普通话演讲、朗诵、讲故事及规范字知识竞赛。每年9月开展“推普宣传周”活动,力求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2.积极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精神。

3.开展形式多样的推普活动,开展普及普通话专题宣传活动,提高师生语言文字水平。

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课题化

教师应积极开展的课题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学校语言文字的工作途径和方法。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的基本条件之一。

二、学院拨出一定的活动经费,用于对本校师生开展各类常规活动竞赛的奖励。

三、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力,不规范用语、用字的行为,予以批评纠正。

四、本规定由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教务处负责人